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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华兰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章 总则  

**条为规范本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落实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条例》和本制度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将其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条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须经理事会同意修改后方能重新披露,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基金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成员情况;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信息。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的支付标准、列支原则,资产管理和处置原则、审批程序以及用于投资的资产占基金会总资产的比例等。上述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接受捐赠以及大额捐赠情况、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情况、财产管理情况、保值增值情况、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活动情况,人员、机构基本信息和变动情况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情况等业务活动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披露;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第六条基金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年度工作报告全文或摘要为定期披露,其他信息为临时披露。  

第七条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公布方式为: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布一次;所有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公布全部信息。  

第九条接受捐赠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信息。包括捐赠款物时间、来源、性质(定向或非定向捐赠)、数额、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开展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运行费用等。  

第十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基金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基金会出版物(年报、通讯等)、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网站、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微信、微博,以及其他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也不同。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第十六条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基金会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我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开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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