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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新乡市华兰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的目标,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须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编制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项目评估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经理事会同意立项后,项目实施前秘书处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九条 秘书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核项目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组织阶段性绩效评估,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由本会批准立项的项目均须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全程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定期向秘书处汇报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处要对项目进行跟踪,反馈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秘书处要对项目评估,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汇总反馈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将相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文件归档应当由行政人员在项目完成之后进行。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对项目负责人就项目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阶段性或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估报告。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新乡市华兰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协议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协议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